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您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若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其中一方坚决反对
离婚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工作,并倾向于在首次诉讼阶段不予判决离婚,但当事人有权在半年之后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倘若经过深入审查确认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那么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准许离婚。具体细则请参照以下法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之情况时,可依序使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请离婚诉讼。而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为保障并协调双方权益,应对调解过程给予充分关注;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历经调解仍无改善者,应当准予离婚。凡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经调解无效,均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长期
同居的事实;(2)从事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性质恶劣行为;(3)嗜好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者;(4)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且持续时间达到两年以上;(5)其他各种让夫妻情感受损至破裂境地的情形。若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异且另一方下落不明,符合相关条件者,法院亦应准许离婚。而在人民法院确认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长达一年以上,若此时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应依法准予以离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