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无效宣告的法效后果主要有三点:
首先,宣告了无效的决定对于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之前由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且已执行了的有关
专利侵权行为的裁判文书以及那些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的民事合同来说,并不具备追溯效力,除非该决定严重违背公众公平原则;
其次,被宣告为无效的专利权可以视作自始就从未存在过;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后果需要我们注意和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