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解除婚约或者
离婚的情况中,对于能否要求
返还彩礼,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明确的原则,若
当事人主张返还依照习俗支付的
彩礼,并且经查证确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将予以充分支持:(1)双方尚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2)虽然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且导致支付方经济状况恶化。至于适用上述两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必须满足双方已正式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