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谓“缺斤少两”构成了
欺诈行为。对于此类欺诈行为的判罚,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应当依照
消费者的请求,增加
赔偿给消费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此项增赔金额应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的价款或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数额尚不足以达到人民币500元,则应将实际增长的金额提升至人民币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