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旨在指控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由于未能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而擅自将国家依法罚没的财物进行集体私分,将本应上交国家财政的财产以单位的名义分配给了个体个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行机关部门若实施上述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被处以
罚金;
如果
情节严重,其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则可能会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额外遭受罚金的惩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