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之珍稀首饰乃是夫妇两命中份额较大的
共有财产。
所谓婚姻中共有财产,即指在依法缔
结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取到且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保护的各类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妇共同所有的财富,其处置权利分配给每一位配偶。
因此,夫妇二人对于婚姻中累积的共有财富均享有同等的处理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