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普通
刑事案件应于
立案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完毕,但最长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时限。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
判处死刑、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各类特定情形的案件,在上一级法院批准后,会适当延长期限直到三个月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在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允许超过三个月。
针对可能涉及
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特定条件之一的涉案,经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并得到许可,可以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若因某些特殊缘故需要进一步延长
审理期限,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复同意。
关于刑事案件的
追诉时效,其规定如下:
1.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五年;
2.若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十年;
3.当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发生时,经过十五年;
4.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彻底性罪行,须经过二十年。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
刑事犯罪的几个基本要素如下:
首先,
犯罪主体即实施
犯罪行为的个体,有些
犯罪由单一个体单独完成,有些则由众多个体共同完成;
其次,犯罪
行为人对其所犯之罪及其产生的结果所抱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人心理状态主要分为故意与过失这两大类。
再者,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在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为达到骗钱目的假造事实、故意欺骗他人等。
最后,犯罪客体即
刑法所保障并遭到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