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乡村地区并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围墙的权力。
实际上,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若是围墙被判定为未取得许可而擅自建设或需要限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的情况,但
当事人却未能及时停止建设或
逾期未执行拆除任务的,那么该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通过通知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采取搜查和直接拆除的
强制措施。
因此,在履行相关程序方面,乡村级别的地方机构并不持有这样的权力。
同时,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体户存在如下行为的,他们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权要求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并且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相当于其一倍以下的
罚金:
1、未经授权进行临时建设的;
2、在获得批准后未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临时建设工程的;
3、对外立面结构visualization超出现定允许范围且未按时完成拆除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