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遭受
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并已有充足的
证据,但
报案之后警方未采取进一步的侦查行动的话,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的公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提出
申诉。
若遇此类情形,您需要了解以下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的案例的
救济途径:
首先,您可以选择申请复议制度,即驳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论点,并在此基础上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处理。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与
自首时,应按其所涉
管辖的范围以及实际情况,针对
犯罪事实展开快速且细致的审查,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时,应立即立案;
而如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
犯罪行为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不予立案,同时需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相关
当事人。
若相关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可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介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如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未能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适时立案侦查,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理会他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向检察院提出质疑,检察院此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检察院勘察到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并不成立时,应发出通知函,敦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此外,您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决定是否
提起自诉程序。
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仅需本人告知
起诉方即可得到妥善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拥有确凿证据而证明属于轻微
刑事犯罪案件;
(三)被害人依据合法权益需要维护空位,控诉被告人侵犯人身、
财产权的行为,而且被告人理应对此行为负责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进行法律追究这一行为的应立案案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