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通常情况下不得被判处
拘役或
管制的
刑罚。
只当该人以被依法判定为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身份,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罪行时,方能定义为累犯。
关于累犯的诠释,即在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处罚后,刑罚执行终了或者被豁免,在法定时效之内再度施行被判处相应刑罚的
刑法所涉及到的罪行的罪犯。
此种累犯通常可分为普通累犯以及
特殊累犯两类。
首先来看普通累犯的
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前后各次
犯罪都必须为
故意犯罪,2.作为施害者的行为主体在前罪与后罪中都必须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限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完结性的刑罚,而后罪则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基础上展开。
4.后罪发生的时机,须在前罪被判处并执行完毕后的五年期限之内。
然后是特殊
累犯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前后两次的罪行都必须属于对国家利益安全造成威胁的
犯罪行为,或者是恐怖活动这类严重的犯罪级别,也包括了可能对社会秩序带来颠覆性影响的黑社会性的组织犯罪。
2.这些犯罪行为必须是在已经结束的刑罚执行期或者被赦免,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之后重新犯罪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