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范《
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于那些并不符合领取
失业保险金及其它相关福利待遇条件却故意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类似保险待遇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勒令其予以全额退回;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欺诈所得金额的一倍至三倍之间的一定罚款。其次,针对涉及到的
违法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中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中有关数额与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那么不仅需要承担上述
行政处罚,而且还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就此而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只要有人实施了保险诈骗活动且涉嫌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应对其实施
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达到一万元及以上;或者是(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