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规定,当
行为人实施
盗窃时,盗窃物品总价值达到了一千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当地公安部门就有权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并展开
追责行动。
这是因为,在《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指出,只要
犯罪分子盗窃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包含
本数)这个范围区间内,即可构成所谓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此时,公安机关便有义务对其进行
立案侦查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