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尚且健在之时,同样允许他人依法成为
被监护人的
代理人。
被监护人为尚未成年者,其
监护人为亲生父母、具备
抚养义务的养父母以及
继父母。
若父母皆健在或是其中一方尚未离世但却已丧失监管能力,如同患有
重大疾病或者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等情况下,可以另行任命他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