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向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请求,并提交相关资料;
2.民政机关对该项
离婚申请予以初步受理;
3.自民政机关正式接收离婚申请之日起,赋予双方30日的冷静期间;
4.在冷静期满之后,民政机关将对双方的
离婚请求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进行严格审核;
5.若经审核确认符合法定条件,民政机关将为其
办理离婚手续,并向夫妻双方分别发放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