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原则上禁止用于养殖业经营活动。
在基本农田经过正规程序进行划定并确立之后,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公民都无权擅自占有或是变更该土地的使用性质。
与之相对应地,对于一般的农田用地,只要依法通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是允许开展养殖业务的。
但是,在实施养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耕作层、维持耕种条件以及确保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
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