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取保候审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之机构,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表达了关于撤销取保候审的请求之际,必须详述在
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背义务之行为发生。
2.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办案单位将对申请撤销
取保候审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3.如确实符合撤销取保候审之所有条件时,案件负责人须着手撰写《呈请
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待办案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之后,由涉案人员再行制定《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进而完成撤销程序。
4.自此时起,办案机关将结束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保护措施。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
办案人员有责任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请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确认。
若是取保候审
担保形式为缴纳
保证金者,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至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以此,便可顺利完成取保候审撤销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