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不幸离世之后,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们应被以下具有
监护资格及养育能力之人,依照先后顺序,适当担任
监护人并向其提供生活保障,包括承担相应的
抚养责任以及支付合理的
子女抚养费用:
首先,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次,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条件,则由兄弟姐妹给予照顾和支持;
最后,若前述亲属亦无养育之责,则其余具备此意愿且符合法定条件者,如个人或是组织,可通过
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后,获得
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