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于婚前以
个人财产支付欠款首付及在银行进行
抵押贷款行为所购买的房屋,针对此类型的房产
离婚时的处置要求则须根据双方在
离婚手续协商过程中的协议结果而定。倘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就此类房产的分配达成共识和签订相关文书,紧接着
司法部门将会采取裁决措施,通常会判定
房屋产权归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抵押贷款的财务involvement以及相应的房地产价值增值部分,将会被视为首付款支付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的补偿内容。然而,倘若离婚之时房屋尚未完成销售所有权转移的环节,那么夫妇双方在如何分配房屋的问题上产生分歧且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一般不会针对这一情形做出房屋权属的主观判断和具体结果,而是优先将其交还给有关
当事人暂时使用。待到此房产真正实现由第三方获得完全所有权之后,假如还有对此类争议有需求的一方,在法律层面上都具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解决
纠纷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