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旦
离婚协议完成了登记程序,便无法进行撤回或者废止,其效力通常自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书的那一刻起开始生效。
在尚未领取离婚证件之前,双方均有权收回自己的意愿,改变主意。
然而在
离婚之后,除非涉及到关于该协议的相关问题被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这个离婚协议是不
可撤销的。
当夫妻二人在领取离婚证件后才发现自己的决定是错误的,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然解除,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得到恢复。
如果离婚双方对其已经办理的
离婚登记工具有任何不满和遗憾,他们可以前往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复婚手续。
然而,在任意情况下,婚姻关系一旦解除,都不可能自动恢复。
对于那些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其中所约定的
财产分配条款产生了疑虑或后悔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若在签订
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
欺诈、
胁迫等
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判决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