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并无强制要求在
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其公章,只需男女双方亲笔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应。
离婚协议书乃
协议离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份文件,其内应详细载明如下事宜:
关于子女由哪一方
抚养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之方对子女抚养所应负担之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问题;
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事宜;
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权、
债务的享有及偿还责任的明确;
以及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