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
失职罪之
刑法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
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特定性,即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此类主体不得被判定为
犯罪;其次,该者侵犯的客体多样且复杂,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的
财产权益,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主观因素主要指
行为人只能出于
间接故意或过失进行
违法行为;最后,客观事实则表明,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
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陷入破产困境,乃至造成严重的经济亏损,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或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同样原因所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