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捕时限方面的规定:
于此,若公安机关察觉到
拘留的相关人员存在必须要进行
逮捕的严重情形,则应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三天之内,向上报告并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
然而,如果实际情况特殊,则需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顺延一至四日之久;
特别是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犯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则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逮捕所涉及到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内的
司法部门,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实施的妨碍
刑事诉讼行为,进而阻止他们逃避调查、
起诉、审判乃至出现社会性的潜在风险等事项;
这也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而采取的最为严厉的措施,通过剥夺这些人员的人身自由,并依法进行拘禁以控制
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