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部门对于
离婚协议书起草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规范性要求:
明确表述协议双方均为自愿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且所有内容皆出自双方合意达成;
同时就子女抚育、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统一明确的处理方案。
2.格式与书面表达方式:
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进行撰写或者打印,文字应以蓝色、黑色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进行书写;
在
婚姻登记员见证下,需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
另外协议内容应保持清晰、易于阅读,严禁有任何涂抹修改之处。
3.有效性及合法性原则:
条约条款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此外,也不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且在内容中不应包含任何剥夺或限定对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4.存档程序:
在办理
协议离婚事务时,双方需要各自准备三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份将由所在地民政局将其纳入婚姻登记档案中妥善保存,而剩余两份则分别由双方
当事人各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