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已经度过了
离婚冷静期限长达30天之后,他们便有权进行解除婚姻的程序。然而,由于他们需要再次前往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故此时并非立即生效。自民政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等待30天的冷静期限结束后,在此30天之内,夫妇双方必须共同再次踏足
婚姻登记机构,以获取
离婚证书。倘若其中一方未能准时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限前往领取,这将被视为对于此次离婚决定的撤销申请,原有的合法婚姻状况则会保持不变,即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