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玩忽职守而触犯职权
犯罪者,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可被判处五年内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其
刑事追究时效不超过五年。
对于被判以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
追诉时效为十年。
若被告获得了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其
刑事责任追究的
有效期则为十五年。
当罪犯涉及到法定最严重的
刑罚——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时,法院可以进行最长为二十年的刑事追究,然而在这二十年期满后,如果仍然认为有必要实施追诉的,必须预先上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