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公司存在非法融资行为,可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报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现有任何
犯罪事件或
犯罪嫌疑人的迹象,都有权力且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法院进行实名或匿名报告或举报。
同时,受害者在遭受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同样拥有向上述机构进行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所收到的所有报案、控告以及举报,均应予以受理。
如发现案件并不属于自身
管辖范围内,则应将
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
但如果该案件虽不属自身管辖,却又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则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再将案件移交至主管机关。
此外,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
投案自首的,亦适用于本条款中的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