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撤销权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况下,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包含了自发现或者应当察觉到可令撤销的事情后一年以内可以进行撤销权的行使;
另一方面则是根据具体情境而定的撤销权行使范畴,这不仅需要考虑
债务人选择放弃自身的债权及其
抵押物,同时也涵盖了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前提下进行
财产权利转移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处理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