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在票据业务中违规提供
担保,导致公私财产遭受20万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时,我们便应该对此提
起诉讼并追究其对应的
刑事责任,这也是我们对
违法票据
保证罪确立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符合以下标准,违法发
放贷款罪才
立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