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必须
保证提交两本完整的
结婚证书。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形将被允许进行
离婚登记:
第一种情况是,若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共同持有两本结婚证书,且因某种原因均遗失,则需按照规定前往原
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再进行离婚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机构会依据
结婚登记档案或者
当事人所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来完成离婚登记工作。
然而,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且该书面解释应由婚姻登记机构予以保存归档。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仅有一方持有结婚证书,而另一方则未持有,那么他们首先需要前往民政部门申请补发结婚证书,然后才能进行离婚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双方可以先前往民政部门
补办结婚证书,然后再进行离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