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有效
遗嘱者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遗嘱发起方必须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遗嘱内容必须为遗嘱发起方的真实意愿表达;第三,遗嘱条款不得消除那些缺乏独立工作能力且缺乏生活必要收入源泉的
继承人的合法
继承权;第四,遗嘱应涉及的财产资源必须为遗嘱发起方个人所有财产;第五,遗嘱不应与社会
公共利益及社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最后,遗嘱应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对必要形式要求的规定。具体包括:(1)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发起方亲自起草并签名,并注明撰写日期年月日;(2)代书遗嘱应有两名以上
见证人在场目击,由其中一位作为代书人执行,同时需由遗嘱发起方、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并注明日期年月日;(3)打印遗嘱同样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者均应在每一页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年月日;(4)采用音频视频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无论是遗嘱发起方还是见证人均应在该音频视频资料中记载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明确标示日期年月日;(5)若某人在生死危急关头,可以采取口述遗嘱方式。但此时口述遗嘱同样需要至少两位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当危急状况得以消解之后,为保障
遗产继承完整性,遗嘱发起方应改用书面,或者重新录制音频视频方式设立更为正式的遗嘱,先前所立的
口头遗嘱则自动作废;(6)
公正遗嘱需有遗嘱发出方通过法定公证机关的官方认可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