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介绍
卖淫罪进行认定过程中,我们并不仅仅关注其涉及的具体次数,更重要的是考虑其涉及的人员数量。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其所介绍的对象为年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
未成年人群体,又或是其介绍的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那么这些情况均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
立案追查和
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