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
当事人可能存在触犯
刑事法律的行为,应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具体处置:若涉案罪行系独立于民间借贷问题之外的
经济犯罪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将
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涉案线索及材料及时转交至相应的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共同调查处理,同时继续严肃专注地推进原有案件的审理工作;倘若发现其
犯罪嫌疑并非源自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而是源于其他相关领域的经济
犯罪行为,那么该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也就是借贷方)的
诉讼请求,并将所有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
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