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债权人的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行使收取
债务的权利,或因为债权人失踪、丧失
行为能力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依据法律程序,将其所负载的责任财产交付给相关机关单位,以便替代实质性的债务给付。
在上述情形中,债务人即为提存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