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
书面形式传唤涉嫌
违法的
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通常须先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高级领导层的批准核准。
而对那些尚无需进行
逮捕或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批准逮捕,即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表示同意。
当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认定有必要对某名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时,应依法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该文书连同案件的详细资料及相关
证据一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