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阻挡他人车辆前行或者强行登上车辆强行扣留,如果行为较为轻微,尚未达到
刑事法律所能制裁的程度,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
行政处罚。
然而,若经过公安部门依法下令要求此类行为停止,但
当事人仍然拒绝将车辆交还,那么将会被认定为扰乱公共
交通秩序罪,属于刑事层面的处置。
在此种情况下,涉及到的
犯罪行为包括多次进行车辆扣留,或者以此为职业谋生的现象;
以及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制止和
处罚之后,当事人仍然拒绝归还车辆或是再次发生扣留行为;
甚至是在公共道路上为扣留车辆而追逐、竞驶、拦截其他车辆,从而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
在这类情形之下,应当按照追究
刑事责任来处理。
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在执行车辆扣留任务时使用武器袭击他人,或者致使任何一方人员遭受
轻伤或者两名及以上人员遭受轻微伤害,需要按照针对
寻衅滋事罪的
刑罚措施予以处理。
最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有人员以非法手段扣押他人车辆并试图通过
敲诈勒索获得经济利益的话,那么最终需按敲诈
勒索罪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