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之自由与保密性乃是我国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基本
人身自由权益之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全面保护。尽管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或打击严重罪犯
犯罪活动的必要性,依据《
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公安部门或检方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对通信内容进行依法审查,但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未经授权的原因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
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