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合法
结婚证书的情况下欲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的人士,应当先行至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
补办结婚证或开具相应的
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接着携带办理完上述手续后获得的
离婚证及详细的上诉状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其频繁居住场所的所属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求。在补办结婚证环节中,请携带好相关的户口簿与个人
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原先办理过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或另一方长期居住的基层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