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已经经过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仍然具备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权利。
然而,要成功地实现这一请求,必须符合以下严苛的条件限制:
首先是纽带型
犯罪中可能被判处
管制或者
拘役,并且独立适应
罚金刑的情况;
其次,审判期间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惩戒
处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实质性侵害的可能性;
再次,对于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或因孕期、哺乳等原因无法正常生活的女性,以及随之产生的对婴幼儿存有看护义务的家庭,“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安全因素;
最后还包括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仍未完全审理完毕时所需要考虑的“取保候审”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