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随意对案件进行定性判断。
犯罪性质的确定应由专门负责司法裁判的法院依照法律
法规来进行裁量和评判。
而判定犯罪的权利恰好是人
民法院在行使
刑事审判权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引发法律权益受损的行为便是判定犯罪的主要对象,因此,仅能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才可被确认为犯罪。
如果检察院所提出的指控事实清晰明了且
证据确凿、充足可靠,即便指控的
罪名与审理后认定的罪名存在不同,也应当依据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作出承担相应
刑罚责任的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
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起诉指控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