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收养关系的确认与判定具有时效性,所有涉及到的
收养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报备和登记。
同时,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便正式确立生效。
所谓“
事实收养”,系指在实际生活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收养条件;
并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
抚养、教育关系,且这种关系已得到社会公众以及相关组织的广泛认可;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公证或者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