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面的规定如下:
若驾驶员在路面上直接被交警当场得以查处并且经过签名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进行处理,且驾驶人有义务于15日内在相关地点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
处罚处理。
对于那些通过电子眼摄像头记录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则无具体时限要求,只需要在车辆年度检查前予以妥善解决便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