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在
立案之后并非必然采取
羁押举措。
至于
现行犯或疑似
违法人员,若出现如下状况之一时,则可预先实施临时
拘留措施:
1、可能正在策划、准备
犯罪行为,或是在
犯罪发生的当场即已被察觉到的情况;
2、遭到受害者或是参与目击枪击事件的
证人当面指认该人士涉嫌违法的事实;
3、在其近身范围内或者居所之内发现了能证明其
违法行为的
证据;
4、犯罪事件过后,嫌疑人试图以自杀或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性,或者干扰提供证词,可能影响
诉讼结果的可能性;
6、未透露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使得警方无法核实其
身份信息;
7、其犯罪行为具有潜逃特点,屡次犯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关于
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批材料。
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交审核和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具有流动性质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特批,审批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30天。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之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不予以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反馈之后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向人民检察院详细通报相关执行情况。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侦破,且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分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确保其受到合法保护。
3、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涉及的
被拘留人员时,如认为需要进行逮捕,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在判定无需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后续的适当侦查工作,确保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安排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