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取保候审通常执行于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再犯可能性较小的场景之下。
此外,若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确定主体
犯罪行为已经基本查明,可能导致判处
有期徒刑或以上
刑罚的情况时,使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社会危险性的产生,那么对其进行
逮捕将成为必要行动。
因此,一经做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意味着潜在威胁较为严重,取保候审不再适宜施行。
批准逮捕,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部门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当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时,应编制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
案卷以及
证据材料一起报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阅与审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