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
收养的相关流程我们可以简述如下:
首要环节是
收养关系的
当事人需亲身至收养登记机构预约并提交收养登记的请求书;
其次,收养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
最后一步便是在申请材料核实完毕并且确认无误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并为申请人颁发《收养证》。
由此可知,自收养登记档案载入之日起,受
领养关系将被正式确立。
为了确保收养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例,具有
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必须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方可视为生效。
对于寻觅不到生身父母的
未成年人,接受并给他们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该在办理初始登记之前发布公告以告知公众这一信息。
同时,若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相关的收养协议,他们也有权利签署协议,任何一方都可自行选择是否办理收养公证。
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则应有责任、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展开收养评估工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