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协议中,若其中一方获得子女关爱与
抚养权,在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及接纳后,可以考虑予以变动子女姓名中的姓氏部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变动须恪守一项基本原则,即无论如何都不得变更为继父母的姓氏。
在夫妻
离婚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并未涉及此方面问题,亦或是经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共识时,如有任何一方在此基础上请求更改子女姓氏,均可受到公安部门的合理解释。
同样,若在未经对应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相应的另一方也会享有为子女恢复原姓氏的权益和
申诉权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