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政府
债务,即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偿还完毕的债务,主要源自于各级地方政府在行使政治、经济及社会管理职权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所产生的负债。
这类债务具体涵盖了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为了实现公益性质的项目建设而直接借贷、
拖欠,或者通过提供
担保、回购等形式以期获得的信用支持而累积的债务总和。
其中,包括由直接借贷、拖欠所产生的直接债务,以及由于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行为而衍生出的担保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