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减少子女照料费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由于长期罹患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力,从而导致经济来源匮乏,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其次如果出现
犯罪行为并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情况,也将导致支付能力受到限制。
与此相反,当出现子女长期患病、学校教育费用增加等问题时,可以申请增加
子女抚养费用。
其中要求原有的
抚养费用额度不能达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标准,同时因子女体弱多病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已经超过原定的抚养费用总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