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构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行为需符合下列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
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必须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这一核心利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严重不负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情况,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再者,本罪的实施主体应为那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诸多职责的中介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
最后,本罪属于
过失犯罪,即相关罪犯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着过失或疏忽的心理状态。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
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