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含以下环节:
在
犯罪行为发生并被发现之后,公安部门进行详尽的调查工作,若判断其构成了
刑事犯罪,则需将该事件转交至人民检察院,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看是否存在向法院提出
公诉的必要性。
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阅案件时,必须全力查明相关
犯罪事实、情节的清晰程度,
证据的实证性以及充分性如何,认定
犯罪性质及确定
罪名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存在任何未揭示的罪行以及是否存在应不予
处罚的情形等等。
经过对案件的详尽审查,人民检察院可能会面临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第一,坚信
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犯罪事实已得到足够的确认,且收集到的证据也确实充足,达到了
提起公诉的条件,于是便决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流程;
第二,认定此类案件并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无法向法院提出指控。
在这些未能提起公诉的原因之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便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于犯罪事实的无从查起、
证据不足或缺失与衡量罪犯
刑罚轻重相关的关键情状,从而产生了
补充侦查的需求。
针对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案件,公安部门既可以选择将相关
案卷退还给原办案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根据法律的严格规定,公安部门展开补充侦查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公安部门收到人民检察院退还回去的补充侦查案卷之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的全部步骤。
补充侦查只允许进行两次。
一旦补充侦查工作完结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