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批准逮捕之后,最长将于三十七日内予以
羁押。
当公安部门发现被拘禁者具有进行
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时,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被拘禁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
流窜作案或者
多次作案等情形,以及结伙
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这类涉案人员,其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